(四)出境定居的或工作、户口关系转出本州的: 1、出境定居的提供《外籍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绿卡)。工作、户口关系转出本州的,提供调令或工资、户口迁出证明; 2、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 中央所属、省属企业干部在本系统内交流并调出自治州的,单位相关文件可代替调令。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 缴存人死亡证明指医院(或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被宣告死亡证明书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无医院(或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被宣告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的,由原缴存人所在单位证明。 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没有合法证明的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证明。 以上五种情况提取公积金,在中心有贷款的偿清贷款后再予办理。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现房提取:凡在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的房产证,可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 2、购商品房 ① 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 首期付款收据原件与复印件; 如果购房合同未备案,可持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契税发票或持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和与银行签订的按揭合同申请提取。 缴存人在自治州以外的城市购房申请提取的,需持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和契税发票,如无契税发票,经网上查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核实购房属实后,可办理提取。缴存人也可持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与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申请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