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彭书凤 杜 芳)“多亏你们主持公道,帮我得到了应赔偿的医药费。”5月16日,保靖县清水乡蓬桂村村民滕某拉着该乡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手感激地说。 前不久,滕某在该乡马王村帮人抬碑时被抬碑的杠子打到了手,随即被送到医院,诊断为骨折,出院后滕某向雇主潘某提出赔偿要求,但因事故认定和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该乡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受理调解请求后,通过调查走访,查看滕某的病历、住院、出院等材料,在掌握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潘某认为,滕某抬碑受伤是由于他自己不小心,要负主要责任,对他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接受。滕某认为,潘某请自己帮工,自己在帮工过程中受伤,滕某应当赔偿医药费。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要求后,工作人员首先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求双方都作出让步,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然后结合《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分析,讲明雇工受伤,应由雇主负责,而滕某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工作人员耐心协调疏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潘某一次性支付给滕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2000元,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