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小明 通讯员 彭继明 汪璇)检察官火眼金睛识遗漏,被告人合法权益获维护。5月下旬,永顺县检察院公诉科收到了来自该县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此,刘某的立功表现得到了维护,获得了轻判。 2011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龙某4次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5290元。当案件移送到永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公诉人发现二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刘某在最后一次盗窃的当晚就被抓获,而龙某则是次日在该县汽车站才被抓获。一个疑问在公诉人脑海中产生:在线索不明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是如何轻易就将龙某抓获的?刘某是否从中起到协助抓获作用?得赶紧查查,千万别遗漏了被告人的立功表现。 公诉人仔细讯问了刘某,并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那里得知,刘某被抓获后,在办案人员的安排下,主动与龙某取得联系,约定二人在汽车站会合,随后在刘某的指认下,办案人员在汽车站将龙某抓获。因此,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龙某,系有立功表现,应予以认定,在量刑时应考虑这一法定情节。公诉人建议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刘某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予以轻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