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州某参保单位职工田某发生工伤,其伤情反复发作,久治不愈。经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建议,本人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其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因住院床位紧张,田某先在医院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门诊检查治疗后才入院进行了15天的治疗。回来后,工伤保险基金除按规定支付了田某工伤医疗费用外,还按规定支付了往返的车票费、15天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天往返乘车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4天的门诊期间院外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2号)第五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第七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与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一致”。第八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住宿费省外80元/天以下凭据支付。注:到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前伙食费和住宿费的支付天数以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当日计算至住院的前日为限。(如乘坐交通工具为火车卧铺的,不支付当日住宿费),实际发生超过5日的,以5日为限”。 政策释义:田某到上海就医是经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建议并出具证明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前往的,其乘坐火车票费、门诊检查和住院治疗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确定其伙食补助费时,应分两个时段按标准给予补助:住院期间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院外伙食补助费以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当日计算至住院的前日,超过5天的以5天为限。院外住宿费以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当日计算至住院的前日,超过5天的以5天为限,并扣除乘坐火车卧铺旅途期间的实际天数。田某自乘坐交通工具前往上海就医旅途花费时间1天,住院前在门诊的检查治疗时间花费7天,因此,其院外住宿费应按4天计算,住院前伙食补助费应按5天计算。 (周公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