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单位职工王某于2012年3月3日下午下班驾车回家途中,占道超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其违章行驶,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此次事故负完全责任。2012年4月12日王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4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王某对此结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政策释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由于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为占道超车,属于违章驾驶本人负完全责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周公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