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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5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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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发影视公司叫苦

  目前,有关部门酝酿对著作权法案进行修改,正向业内征求意见。在这份有望出台的新法草案中,一些模糊的表述会导致每播出一次制片方就需要向著作权方支付一次报酬的不合理情况产生,从而造成越是热播、越是亏损的“怪圈”。

  

  担忧投资者难获利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稿中,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有如下表述:“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表演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慈文传媒集团董事长马中骏拿自己的一部作品举例:“由慈文传媒投资摄制的电视剧《菩提树下》,继在地面频道热播后,7月14日在四川卫视上星独播。按照目前的行业做法,该剧只需要向原著、编剧、词曲作者、演员等一次性支付报酬即可。但按照正在酝酿的新法表述,当制片方授权电视台、新媒体等平台使用或者播放该剧时,这些作者可以再次(甚至多次)要求制片方支付报酬。如果反复重播,意味着制作成本将无限制地增加,使得目前本已竞争白热化的影视市场雪上加霜,甚至连回收成本都很难达到”。马中骏由此担忧,当投资者无法取得收益,将很难考虑把资金再次投入影视业,“影视业的资金将会越来越少,大制作将成为奢望,更不要说与好莱坞抗衡。市场和产业都面临萎缩的风险。” 

  

  多家影视公司叫苦

  马中骏表示,目前这个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包括慈文传媒、华谊兄弟(微博)在内等众多影视公司负责人纷纷向行业“叫苦”。

  长期从事版权法律工作的知名专家、律师金晓鹏表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稿中的这些表述确实有模糊的地方。国际上,很少有国家通过法律明确地赋予演员、导演、编剧、词曲等作者的二次获酬权。若是明确形成法律予以公布,对影视业的影响存在较大负面作用。

  (赵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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