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单位职工张某于2012年3月受单位指派外出办理公务,公务办理完毕后张某去某超市给家人购买一些商品,在从超市乘车返回宾馆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2012年5月张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政策释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因为非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本案中张某发生事故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在超市为家人购物所导致的,不是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周公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