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单位职工王某于2011年12月在车间上班时突然坠楼身亡。公安机关在其宿舍中发现了王某写的遗书,并通过调查认定王某为失恋导致情绪不稳定而自杀身亡的。2012年2月王某的家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王某的家人不服向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政策释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家属认为其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应该属于工伤。但是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是自杀,按照工伤认定不予认定条款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 (周公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