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顾勇兵)截至11月29日,州纪委已向全州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州直副局级以上单位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私设“小金库”处罚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凡继续私设“小金库”的,相关责任人先予免职后再追责。 《通知》要求,凡继续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先予免职,再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纪律责任。凡以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名义或其他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私存私放公款的,执纪执法部门必须追回私存私放的全部资金,收缴违法所得,并依法处最高罚款,在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同时,严格追究经办和参与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经办和参与私设“小金库”人员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的,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对继续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罚,财政、审计及其他执法部门一旦发现私设“小金库”行为,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必须将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执法执纪人员在执法执纪中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或徇私枉法的,对发现私设“小金库”行为隐瞒或不移交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