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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6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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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地区医保二次补偿启动

  本报讯(记者 周堃 通讯员  李振鸿)“吉首市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将于12月17日正式启动,相对往年,今年最高报付限额由去年的8万元提升至10万元。”12月13日,吉首市医保局就2012年医保二次补偿介绍。

  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是对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负担重的参保人员进行帮扶,在第一次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报销后,剩下的费用再根据各地基金结余情况和参保病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比例进行报销。

  “通过实行居民医保二次补偿,吉首市居民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将达到70%以上。”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2012年度吉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以分段补偿的方式进行,按照3001-5000元补偿40%、5001-10000元补偿50%、10001-50000元补偿60%、50001-100000元补偿65%、10000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五个标段进行。

  在报付过程中,以个人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累计在标段内的金额减去起补线的数额后,按比例进行补偿。并且补偿的金额按标准实行标段报付相加的方式进行,最高可达到59800元。

  而意外伤害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癌症、尿毒症、血友病除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及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未经人社部门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未经批准转外地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用、保健药品、非治疗类药品以及超标床位费、起付线费用、材料费自付部分属不予补偿的范围。

  该局负责人介绍,对于因病情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外地就医、探亲访友期间发生异地就医、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或特殊情况下全额垫付医疗费的,可在就诊结束后报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以院校、各类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由院校、各类福利机构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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