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继东)3月28日召开的听证会上,吉首市物价部门负责人在作说明时说,此次该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调标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制定。 据介绍,2006年,为配合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6]69号),明确了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的具体方案,按照该文件规定,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以2006年3月26日93#汽油最高零售价4.35元/升为基数,每升提价金额到2.60—3.29元时,每车次可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2.00元。2013年3月中旬,吉首地区93#汽油价格是7.69元/升,每升提价金额已达3.34元。因此,燃油附加费由现行的每车次1元调整为2元,符合政策要求。 过来,吉首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收取采用表外收取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印制专门的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票据,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乘客拒交和不理解等问题。2010年以后,省内大部分城市将表外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方式改为计入表内,因此将吉首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中收取,这种方式既便捷,也容易被乘客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