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廖振宇 符 莎)一场亲属之间的地基纠纷引发冲突,被害人伤情经历三次司法鉴定,终被确认为轻微伤,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3月11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芝作出不起诉处理。 2013年6月,嫌疑人杨某芝因地基纠纷与被害人杨某发生冲突,在冲突中因互相拉拽导致杨某左手受伤。经司法鉴定,杨某为轻伤。9月11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依据鉴定结果,以杨某芝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批准逮捕。此后,杨某芝不服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第二次鉴定结果仍为轻伤,嫌疑人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嫌疑人的不服意见引起了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为了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避免瑕疵案及冤假错案的发生,该院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伤情进行第三次鉴定。此次鉴定推翻了前两次的鉴定意见,认定杨某为轻微伤,这就意味着杨某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今年3月11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芝作出不起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