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 艳 于辉 李咚咚)价签上明明标的是10.08元/公斤,结账时却发现超市实际是按11.08/公斤收费,每斤多收了0.5元。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消费者谢女士按新《消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最低500元”规定,获赔500元。 4月18日,谢女士在吉首红旗门某超市购买水果,结账时发现实际收费比价签高出1.00元/公斤,于是谢女士要求超市方退还差价并道歉,但超市方虽承认是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却只肯进行退货处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谢女士拨打12315消费热线电话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红旗门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该超市负责人到工商机关进行面对面调解。对于标价不符的情况,超市负责人解释差价可能是由于员工给商品贴价格标签时疏忽所致。但执法人员认为超市的这种做法已经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应按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获得“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的赔偿,在执法人员协调下,超市方当场赔偿谢女士500元。 工商提示,今后市民在购物消费时,如果遇到商家有欺诈行为,可以依据新《消法》中的相关条款,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