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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30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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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的三种“霸道行径”

  本报记者  向汉品  通讯员  向赐武

  在平常的日常生活消费中,我们总会或多或少的有“憋屈”的感觉。憋屈,是因为面对林林总总的霸王条款,我们无能为力,无可奈何。

  11月27日,州工商局组织召开全州整治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公开点评会,该局市场分局负责人选取了21条典型的霸王条款从法理角度一一进行了解剖,凸现出霸王条款的三种“霸道行径”。这“21条”是该分局经三年的收集、分析、整理形成的,其间还征请了相关法学专家的意见建议,这些条款涉及通讯服务、金融服务、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十分典型,具有代表性。当天,该局还邀约了10多家行业相关企业代表来到点评会现场,使之明了“21条”的“霸道行径”。

  

  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

  有的通讯运营商,在“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时”,规定了用户“应该如何如何”,却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形式,免除了经营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有些汽车商在订立购车合同时,把自己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规避自身责任。

  有的经营者把可避免、可控制的经营风险与不可抗力并列,制定免责条款,单方面免去自身责任。

  会议点评:凡此种种,皆为不公平格式条款。

  

  经营者加重消费者责任

  在很多物业公司同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赋予自身“处罚权”,其条款多有“视情节轻重,处于经济处罚”的字眼;在物业管理服务费方面,很多物业公司的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业主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收取滞纳金。

  点评会解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权对另一方实施处罚的;另外,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不能适用民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两者均属不合法的“霸王条款”,经营者私自通过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经营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目前,有许多物业公司通常规定,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或欠交物业费、水电费的住户,通常采取停水、停电等手段,从法律角度看,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根本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停气。在一些新入驻的小区,在业主进行装修时,有物业公司强制规定业主必须使用某种材料。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物业公司此类行为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在日常的生活中,相信我们对下面的两条“声明”均不陌生:“本卡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此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会议点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显然排除了消费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合同的权利。两条款均属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州工商局副局长杨兆宏介绍,2010年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为工商部门加强相关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办法》实施以来,全州共检查合同3218份,约谈企业230次,下达行政指导书23份,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07份,查处合同案件153件。当前,州工商局已就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重点问题进行了再部署,将继续征集各类格式合同条款,分析其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同时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杨兆宏表示,将把专项整治行动引向深入,切实维护合同公平,化解消费矛盾,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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