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 堃 通讯员 印静)7月14日,泸溪县检察院侦监科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谭某、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今年4月,未成年人的谭某、李某等人前往泸溪县武溪镇烧烤,途中撞见与其有过节的向某,几人便对向某进行殴打。向某朋友闻讯后,扬言要为向某出气,双方发生口角,谭某等又持器械追赶向某朋友,双方在打斗过程中,致使3人受轻伤。 该院受理此案后,案件中的谭某、李某引起了办案人的关注,两人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经过实地走访,约谈两人及其监护人,调查得知两人自小父母在外务工,跟着爷爷奶奶长大,缺乏家庭管教,且平时并无不良表现好,此次作案又系初犯。作案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有具体的悔罪表现,其家属也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认为未成年人心理上正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期,思想相对幼稚、且不成熟,对外界事物反应敏感,情绪容易激动,辨别是非能力弱,自控能力差,他们的犯罪原因简单且直接,挽救的机会大,慎用强制措施,能够更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走向正途,以免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该院考虑各项因素后,对两人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泸溪县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李蓉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不严重的应慎用强制措施,给迷途的孩子一个照亮未来人生的机会,同时也是法律精神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