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彭 宁 通讯员 张 义)10月8日,经过吉首市司法局镇溪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石某等3名刚毕业的女大学生终于从房东谢某手中取回了租房预交的300元现金,并表示通过此次经验教育,深刻认识到了学法知法的重要性。 9月17日,石某3人经人介绍拟租住谢某的房屋,并向其预付了500元现金。随后,谢某未告知石某等人就请工人将房屋墙面重新粉刷,导致房屋气味过浓。9月20日,石某等准备入住时发现这一情况,不愿继续租住该房屋,便拿着收条要求房东退还预付的500元。此时3人才发现,收条上所写并不是租房“订金”,而是“定金”,更不是她们所理解的“押金”。房东以此为借口认为石某等违约在先,应适用定金罚则,拒不退还500元现金。 根据相关法律,“押金”、“订金”属于意向金,可以充抵租金,而“定金”则属于履约担保性质,违约则适用定金罚则,即交定金者违约,损失定金,收受定金者违约则双倍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不成,遂找到镇溪司法所。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各退一步,房东退还石某等300元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