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 向晓玲 通讯员 杨贵武)“县农机局:因你单位于2015年9月26日违规使用公车,受到泸溪县委办公室通报批评,根据《泸溪县加强作风建设工作方案》文件规定,扣除你单位作风建设保证金2000元。特此通知。”1月16日,泸溪县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2015年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单位发出作风保证金被扣除的反馈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泸溪县创建了作风建设“保证金”制度。该制度规定,各乡镇、县直单位按0.5万元、1万元、1.5万元标准从年初工作经费中预提,存入县财政作风“保证金”专户。对违反岗位纪律、会风会纪、人情宴请、“三公”经费、重点工作等5个作风方面规定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再扣减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终考核分值和相应的“保证金”,没有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保证金”年底全额返回。同时,推行主体“责任连带”,县政务中心因某窗口岗位工作纪律被通报批评的,在扣减县政务中心保证金的同时,一并扣减该窗口单位主管部门的保证金;县直二级机构被通报批评的,则扣减其主管单位的保证金;乡镇站所因单位在编不在岗情况被通报批评的,扣减其县直主管部门的保证金;对纳入乡镇管理的站所工作人员如违反人情宴请、岗位纪律情况和村(社区)干部违反人情宴请的,则扣减所在乡镇的保证金。 2015年,该县共扣除43个单位保证金12.85万元上交财政。 “自作风‘保证金’制度实施以来,各级部门抓作风的主动性明显增强,对转变干部作风起到明显地促进作用。”该县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高兴地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