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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4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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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一审宣判
6人获刑 其中1人判无期

  本报讯(通讯员   章 雪)1月20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寿满江等6被告人合同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被告人方振身为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明知寿满江、罗光等人使用不法手段骗取客户存款,但为获取个人利益,积极出谋划策,利用自己职权提供帮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其行为均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与被告人方振内外勾结、相互配合,骗取客户存款1亿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有近6000万元资金至今无法追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寿满江等6被告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酒鬼酒供销公司1亿元资金已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客户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归金融机构占有、使用、支配,属于金融机构资金,寿满江等人系采用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从金融机构直接骗取。故公诉机关指控寿满江等6被告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贤斌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寿满江、陈沛铭在假释期满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沛铭能退赔所得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光能如实供述、退赔所得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红星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贤斌能如实供述、退赔所得全部赃款,且系从犯,可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寿满江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方振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陈沛铭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罗光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唐红星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郭贤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犯罪所得赃款5933.66662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侦查机关扣押的赃款2330.04万元、追回的酒(价值558.293376万元)、公诉机关扣押的赃款433万元退还被害人;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其它财产,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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