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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3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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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湘西基层单位就业
高校毕业生可连续3年获学费补偿

  本报讯(记者  杨继东)3月底,州教体局资助中心正在就2015年到我州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情况进行摸底,以落实他们的学费补偿。

  据了解,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日前印发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自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含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每年按博士生10000元、硕士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本科生 5000元、专科(含高职)生3500元的标准连续补偿3年。

  按该《办法》规定,我州8县市均属湖南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据介绍,毕业生在签订基层单位就业协议后,需填报《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上就业协议、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递交就读高校审核后,再由就业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中心、省财政审核后,下拨资金到县市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学生个人账户。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离开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2015年我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报,于今年6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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