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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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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实施意见出台

  本报讯(记者  杨继东)日前,州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帮扶工程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补齐贫困地区医疗服务“短板”,提高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水平。

  我州医疗帮扶工程目标任务锁定:围绕解决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总体目标,从2016年起,新农合实现全覆盖,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率达100%;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贫困人口参保率、大病救助率达10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大病患者、特殊慢性病门诊患者的医疗费用通过新农合补偿、医疗费用减免、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等保障后,医疗费用报销和补助比例平均达80%以上,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实现以上目标,我州强化措施,加快实施医疗救助帮扶工程。

  提高报销水平。2016年,参合患者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对贫困人口患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各类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实施大病保险。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对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实行起付线减半政策,并根据形势变化,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由各县市按州有关大病保险规定给予分段补偿,年度累计补偿金不超过20万元。

  分类实施救治。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以县市为单位,对需要治疗的大病和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能一次性治愈的,组织专家集中力量实施治疗。2016年起选择疾病负担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疗效确切的大病进行集中救治,控制治疗费用,减轻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实施治疗和康复管理;对不需住院治疗、常在门诊就医、负担较重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大额门诊费用,实行分类提高报销比例或年度限额报销。

  加大减免力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大病患者在州、县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其政策范围外的费用由救治医院减免10%。

  控制医疗费用。从2016年起,采取各项有力措施,特别是构建分级诊疗体系,严格考核问责,对州、县市级定点医院从住院患者次均费用、药占比、基本药物使用比、患者平均住院日、合理使用抗生素、大型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七个方面提出明确控制目标,以此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加大救助力度。对通过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贫困人口患者,全部纳入救助范围,通过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使其得到有效救治。对贫困人口患者、大病患者、特殊慢性病门诊患者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减免、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保障后,医疗总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平均仍未达到80%的,各县市整合资金,加大保障力度,确保三类人群报销比例和补助平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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