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焱华 吴 英 马啸)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覃某某、符某甲、杨某、杨某某、符某乙、张某某、颜某某、符某丙抢劫、盗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八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覃某某与符某甲、杨某、杨某某、张某某、颜某某、符某丙,先后多次在高速公路泸溪县潭溪段的一处临时停靠点,持刀和枪伺机抢劫,或多次在该路段采取放置钉有钢钉的木板、横拉钢丝绳拦截过路车辆的方式,持刀枪威胁司机、乘车人员实施抢劫,并对抢劫所得现金进行分配,以及造成被害人余某所驾驶车辆受损严重的后果。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覃某某、杨某某、颜某某窜至潭溪镇朱雀洞村二组一村民家中,采取砸烂锁进入室内的方式,盗走现金以及鸡蛋、油盐等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