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继东)9月中旬,按照湖南省统一部署,我州和13个市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报省人社、省教育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据《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现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该方案参加职称评审。根据改革工作安排,全省将在12月底前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新体系下的首次评审。 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 《方案》规定,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2016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我省评审正高级教师的总数为146人。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 向农村基层一线倾斜 改革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方案》规定,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同时,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建立跨校评聘机制 《方案》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机制,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县市区可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职数、聘任条件,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可跨学段(不含幼儿园)进行评聘,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可跨园进行评聘。 城区学校教师通过跨校评聘流动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后,必须在聘用学校服务3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流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