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版:头版 4下一版  
2016年10月30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给劳动报酬建“保险库” 为广大民工贴“护身符”
我州出台并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凡在州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造价一定比例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如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后,可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本报讯(记者  顾勇兵)10月27日,吉首市区两家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负责人来到州劳动保障监察局咨询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交存数额、程序等情况。原来,州人民政府已出台《湘西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该《办法》自7月31日开始执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和协调,目前正在推行中。其中,《办法》规定,凡在州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造价一定比例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如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后,可动用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劳动报酬。

  《办法》规定,凡是在我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工程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类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办法》规定,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交存,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5万元,省重点建设交通运输项目按合同造价的1.5%交存。

  《办法》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农民工劳动报酬发放,只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施工企业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情况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一经使用或按《办法》规定需要补存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专用账户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办法》规定,人社部门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审计、监察、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配合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州、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使用、补足、返还及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

  州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湘西经开区未设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其在建工地项目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工作由州劳动保障监察局具体负责。

.


湘ICP备05001329号 版权所有 [团结报社] 湘西网 Copyright 2008 Tjwa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
   第A01版:头版
   第A02版:湘西新闻
   第A03版:湘西新闻
   第A04版:缤纷校园
   第A05版:边城百姓
   第A06版:湘西新闻
   第A07版:教育导刊
   第A08版:旅游周刊
   第B01版:时事新闻
   第B02版:一周悦闻
   第B03版:经济视窗
   第B04版:健康时尚
   第B05版:体育世界
   第B06版:文化醉乡
   第B07版:一周闲情
   第B08版:娱乐天地
我州出台并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古堡风情跃上墙 古寨韵味迎客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