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蒋家丽)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石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128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底,被告人石某从微信美容群获得“肉毒毒素”产品信息,与微商咨询了解到该产品的价格、用途、使用方式,便从微商处购买“肉毒毒素”产品。后通过快递形式二次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11128元。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肉毒毒素”,全称为“肉毒杆菌A型毒素”,是处方药品,被国家列入毒性药品管理,毒性剧烈,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该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均无中文标识,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注册证书,无检验报告,无法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医院或医美机构购买产品,切勿贪图便宜或轻信非专业人士推荐,以免给自身健康带来不可逆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 、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