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 欢 通讯员 汪 璇 全 顺)以高额利息为引诱,承诺还本付息,向被害人借款集资人民币937万元,用于还付本息和赌博。近日,由永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1年8月至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编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替他人借款、还信用卡等虚假理由,以高额利息为引诱,承诺还本付息,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的方式向70名被害人累计借款集资128笔,共计人民币937万元,其间给被害人归还本金累计人民币30万元,支付利息累计人民币170.63万元。其借款所得资金除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其余部分用于赌博等,挥霍一空,集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21.87万元。
2016年10月24日,李某某在无力偿还巨额本息的压力下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后由检察院批捕。
在公诉阶段,经检察官审理查明,李某某借款范围主要是同事、邻居和亲友等特定对象,其借款途径是通过亲友介绍,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其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编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替他人借款、还信用卡等各种虚假理由,使用了诈骗方法,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并得到法院采纳作出上述判决。
李某某系某中学退休职工,仅仅凭着口头上的生意周转、替他人借款等理由借款集资金额就达数百万元,近70名被害人的积蓄此时已是血本无归。
检察官提醒市民,进行投资时要提高风险意识,全面了解相关情况,不要轻信投资人的回报承诺,更不要贪小便宜,否则容易因小失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