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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5日

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 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本报讯(李焱华 扬 明 吴兴兵 唐清峰)11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闭幕。会议审查批准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这是我州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通过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州第一部规范浦市古镇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本次会议按照立法程序要求,11月27日下午,会议听取了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凌频作的关于《条例》的报告及说明。28日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了该《条例》。29日上午,省人大第五十三次法制委全体会议审议了该《条例》。3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罗述勇作了关于《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最终,《条例》表决获全票通过。

《条例》从起草、调研论证到审查批准,前后历时八个多月,其间修改过大14稿。该《条例》分为总则、保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五条,重点对浦市古镇的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和管理的措施、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在条例中,明确了保护范围以及环境、市容管理的禁止性行为。《条例》对浦市古镇保护管理必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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