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亚平
一个资料柜、一张待客的沙发、一张木制茶几、两张办公桌、两台电脑,在吉首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一间不足十平方米的简陋房间,就是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驻吉首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检察联络室。
11月10日,吉首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驻吉首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检察联络室正式挂牌设立。
而就是这样一间不起眼的房间,却拉开了吉首市对食品药品犯罪“零容忍”的序幕。吉首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谢峰对这一机制的评价是:“加大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快!违法案件及时处理
11月20日下午15时许,周功阳从扶贫村赶回吉首后,便直奔联络室,他是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驻吉首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此时,吉首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彭利勇正在办公室等他,他们要对11月14日办理的一起涉嫌销售假药案进行回复交接。
由于联络室刚成立不久,许多工作还在完善中。周功阳拿着一叠还未盖完章的文件,步履匆匆。他告诉记者,此前检察院一年处理的关于食品药品刑事违法犯罪案件也不过2到4起,而现在,10天的时间就处理了2起,大大提高了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监管力度。
“以前我们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只有行政处罚职权,对于一些涉及刑事的案子只能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而公安机关从取证到立案又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给了犯罪分子逃逸的时间。”彭利勇说,开展联合执法后,大大缩减了从发现违法犯罪到立案侦查的时间。
谢峰坦言,过去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分家,往往造成“东西扣了,人跑了”的局面。而联合执法后,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在监管中只要发现违法犯罪现象,在检察机关人员的监督下,一同执法的公安机关人员就可提前介入将犯罪嫌疑人带走询问,与此同时,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配合积极取证送检,一经核实,当天就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
11月14日在吉首市商业城某门面内查获的张某某销售假药案,上午接到群众举报,中午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查获并拘留犯罪嫌疑人,下午便立了案,其间不过短短几小时。而在以往,这样的案子至少需要一个月。
准!行政、刑事无缝对接
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只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一些涉及刑事的案件只能移送公安机关,而对于一个案件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往往依据个人经验而言;作为公安机关,少了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的配合,又往往由于取证中的困难迟迟不能立案;加之司法部门监督的缺失,这样一来,案件的侦破力度受到极大影响。而联合执法后,可以很好地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按照规定,联络室成立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有两名工作人员和吉首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工作。而周功阳和同事每个月固定在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的时间不能少于1天。
监督案件的移送、立案,接受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督促履职、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判决和执行等等,这些都是周功阳在联络室工作期间要履行的职责。他和同事会不定时前往吉首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看办案记录,监督案件的判决和执行。
彭利勇说,多年的工作经历,他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相关条例和规定早已烂熟于心,却对刑事了解有限;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又缺乏相关案件的信息和线索。这样一来,一些刑事犯罪就很难立案侦查,这就给一些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份子有机可乘的空间,导致一些违法犯罪份子逍遥法外。如“11·14张某某销售假药案”,以前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才会构成刑事犯罪,而现在,只要发现一粒也是触犯刑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放过一起食品药品行政违法事件,也不放过一起食品药品刑事犯罪,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有效增强了政府对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的把控能力,能够真正让人民吃得放心、用得放心。”谢峰说,这种长效机制的建立,为全市群众构筑了一道牢固的食品药品安全网。
稳!杜绝执法人员渎职失职
在《关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驻吉首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检察联络室的工作意见》中,有一条规定,“加强业务咨询交流,与食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可以进行交流探讨和解答,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办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商,共同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彭利勇说,工作中,渎职、失职有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中间界线的把握不准,更重要的是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前我们执法,通常是和同事根据经验判断,现在就不一样了,有了公安、司法机关的监督,就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
以11月14日张某某销售假药案为例。如果不是联合执法,只熟悉行政处罚相关条例的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很有可能将其定性为行政处罚范围内。而由于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介入,则可以准确地将其界定为刑事犯罪案件。
周功阳说,以往,司法机构虽然也在监督,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如意,“没有参与整个案件的过程,很难谈到监督到位。”而现在,每一个食品药品案件,行政、刑事、司法人员均在场,既提高了案子定性的准确率,又可有效杜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贿赂而滥用职权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