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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6日

湘西自治州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8年度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开展2018年度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主体

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由车籍地县(市)运管所实施。

二、审验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一)营运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常态化管理,其审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营运客车的审验时间,从2018年起,实行常态化管理,即审验时间调整为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要求如下:(1)新增客运车辆审验周,为其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月份至次年相同月份为一个审验周期(如车辆在2017年12月的某一天取得《道路运输证》,其审验时间为2018年12月);(2)原有客运车辆的审验时间,根据各县市所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审验时间调整后,其车辆行驶证有效期、承运人责任险有效期,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应与年审周期基本一致。

三、审验对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各类营运车辆、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配发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的教学车辆。

四、审验内容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车辆违章记录;安装通过标准符合审查并经交通运输部公告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情况;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卧铺客车安装车载视频装置情况;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检验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运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配备情况;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的定期审验遵守有关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凡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未取得公安交管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退出道路运输市场;凡逾期6个月未进行年审的营运客车和危货运输车辆,将由发证机关收回《道路运输证》或公告证件失效,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未经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五、《道路运输证》的换发

《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超过有效期的《道路运输证》属无效证件。凡2018年有效期届满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者在车辆年审填写“审验申报表”时,应在“其他须申报说明的事项”栏予以注明,按照要求换发《道路运输证》。换发的《道路运输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六、检查监督。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搞好服务,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违规代理收费,自觉接受监督。监督举报电话:

湘西州运管处:0743-8223264

吉首市运管所:0743-8223218

泸溪县运管所:0743-4260207

凤凰县运管所:0743-3221177

古丈县运管所:0743-4722620

花垣县运管所:0743-7223375

保靖县运管所:0743-7723646

永顺县运管所:0743-5235690

龙山县运管所:0743-6224670

湘西自治州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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