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一位朋友于去年在住家附近的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每次去健身都能享受一定的优惠。日前,这家健身房搬迁了,离这位朋友家比较远,所以朋友要求退卡。健身房的工作人员说:“退卡可以,但你之前已经健身的次数不得享受会员价,必须按原价进行扣除。”朋友称:“我要求退卡是因为你们的健身房更换了地址,给我的正常消费造成了困难,且我消费时是已经办理了会员卡的,怎么还需要按原价扣款?”但健身房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我们这家健身房属于连锁经营,总部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
时下,类似的事件十分常见。
随着连锁、加盟、分店等经营方式的越来越多,当消费者遇到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时,维权时总会遇到许多麻烦。许多店面的商家常以“公司规定”、“总部规定”等加以搪塞,且十分“义正词严”。那些所谓的“公司规定”、“总部规定”俨然成了他们推卸责任的“免责令牌”。
然而,不管是“公司规定”还是“总部规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规定必须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任何规定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何况,有一些店面工作人员所谓的“公司规定”、“总部规定”都是自己杜撰的,与公司或总部的经营理念背道而驰,店面自身那些所谓的规定不过是他们维护自身利益和推卸责任的借口,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极大漠视。
作为消费者,我们遇到这种“霸王规定和条款”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也希望相关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能积极补上这些“总部规定”的管理漏洞,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读 者 丛然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