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岁儿子非亲生
愿抚养 法律规定“无义务”
本报讯(赵杨)一男子为给非婚生儿子上户口上学,带儿子做亲子鉴定,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虽然愿意“视如己出”继续抚养,但终究因其非亲生父亲且无法定义务而丧失小孩抚养权。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小孩小翼(化名)由原告廖某某抚养。
2008年,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相识,并在当年年底开始同居。2010年12月27日,原告廖某某生一子,名小翼,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原告与被告经常发生争执,在一次原告与公婆争吵后,原告遂离家外出务工,并在此之后又与他人结婚生子。期间,孩子小翼一直由被告吴某某与吴某某父亲抚养,在小翼成长过程中,原告除给小翼购买一次衣服外,未支付小翼其他的生活费。
近期,小翼已属小学适龄儿童,读书报名时,需要提供学生户口凭证,而小翼因未婚生育,现有法定证件无法证明其亲生父母关系,需做亲子鉴定确认。而后被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委托华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吴某某为小翼的生物学父亲。之后,原告廖某某向被告吴某某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被告吴某某以小孩抚养多年,已产生感情且原告无责任心为由,不同意小翼由原告抚养。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某不是孩子小翼的生物学父亲,被告吴某某没有法定的义务抚养小孩,原告廖某某作为孩子的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不负责任,导致被告吴某某及其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抚养原告廖某某与他人生育的孩子时间长达7年之久,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被告没有就抚养费问题向原告提出反诉,故本院未一并进行审理,被告可就抚养费等问题另行提出诉讼。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当然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即亲生的。换句话说,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一方与他人怀孕而生子,另一方不明真相,作为亲生子女抚养,后发现该子女非亲生,如果不明真相的一方,起诉要求该子女的亲生父母赔偿其抚养期间支出的相关费用,人民法院是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