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贾发进 石勇刚)1月22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案件中,丈夫田某旺找人“冒名”妻子李某芬签字与银行借款30万元,债权人起诉田某旺及其妻子李某芬,因债权人不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故判决债务由田某旺一人承担。
2013年9月12日,被告田某旺以用于山羊养殖为名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次日,被告田某旺在《个人贷款合同》上签名捺印并叫他人冒用李某芬签名。被告田某旺、李某芬却于2014年6月协议离婚。
因田某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原告某银行以田某旺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旺、李某芬共同偿还债务。
受理案件后,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生效期。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田某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所涉贷款已逾期,被告田某旺应按合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由于债权人银行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贷款是被告田某旺、李某芬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共同债务,故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丈夫田某旺一人承担,妻子李某芬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