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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3日

公 告

被暂扣电动摩托车驾驶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凡在2017年07月01日以来因交通违法被暂扣的各类型电动摩托车车辆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被暂扣的各类型电动摩托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电动摩托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关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暂扣的电动摩托车将移交给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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