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楚怡 通讯员 梁玉婷 麻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5月25日,未成年人小超被花垣县人民检察院宣布附条件不起诉,随着检察官读完这份决定书,小超也获得了改过自新、重返校园的机会。
据了解,小超本是吉首市某学校的学生,父亲在家务农,母亲常年在外打工,由于疏于管教,缺乏家庭关爱,处于叛逆期的小超已于去年辍学在家。接触了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后,小超渐渐地觉得“手头”紧了,于是动起了歪念。去年8月和9月期间先后两次与他人盗取摩托车。案发时小超还未满18岁,去年9月29日,小超的父亲将他带到公安机关投案,小超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现出悔意。
据介绍,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考验期。由于小超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要求,花垣县检察院决定对小超附条件不起诉——对小超开展为期六个月的考验期,期间小超若表现良好,考验期满后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以来,该院对关爱帮扶未成年人工作高度重视,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将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充分“激活”,上半年已对涉案的4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