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危心睿)6月4日,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永顺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向某生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这是自今年3月全省法院开展“春雷行动”专项集中审判执行行动以来,永顺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涉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被告人向某生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情况下,连续3天在位于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雨阳村向家湾组其家旁边的农田里捕捉“癞蛤蟆”共计114只。同年4月14日,被告人向某生在其家中被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向某生捕捉的114只“癞蛤蟆”(其中活体111只,死体3只),并于当日将111只活体“癞蛤蟆”放生回归大自然。经鉴定,被告人向某生捕捉的114只“癞蛤蟆”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中华蟾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中华蟾蜍114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向某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了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