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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2日

执行法官巧调解 案结事了皆放心

本报讯(彭 诗 向 辉)近日,保靖县残疾人田某收到最后20万元赔偿款时,向当地人民法院表示感谢。据了解,该院执行法官通过耐心沟通的方式,促进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6年12月11日上午9时,被告王某、向某夫妇雇请原告田某从货车上卸水泥,田某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因伤情严重先后到保靖县中医院、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湘西州人民医院治疗。被告王某、向某夫妇垫付治疗费31万余元后,后续治疗费用不再支付。田某出院后瘫痪在家,生活不能自理,遂将王某夫妇告上法庭。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夫妇一次性赔偿原告田某各项经济损失84399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夫妇并没有履行义务,田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田某与王某夫妇系亲属关系,而田某的伤残等级应达到一级伤残,考虑到该案目前所要执行的案款仅仅是赔偿田某住院期间的经济损失,而其后续的医疗费、护理费、务工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等问题并未解决,田某很可能会围绕这一系列问题再提起诉讼,为消除纠纷隐患,执行法官决定进行调解。

通过执行法官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王某夫妇一次性赔偿田某医疗费(不含已经预付的31万余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共40万元。

由于执行和解权限仅限于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84399元,法院遂提议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建议内容走民事诉讼程序。2017年9月29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该案,并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其中20万元被告王某、向某夫妇当庭付清(含之前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84399元),其余20万元定于2018年6月29日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全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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