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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2日

广西立法保护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据新华社南宁8月1日电(记者 胡佳丽)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正式步入法治轨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穆鹏介绍,广西有壮、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11个世居少数民族使用着13种语言4种文字。《条例》是广西第一部专门用于规范和调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广西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者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师范等高等院校,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文学、教育、艺术、翻译、广播影视等专业课程。

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方面,《条例》规定,教学教材、广播影视、图书报刊、网络、文艺演出、公共服务等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壮族聚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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