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 杨)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带领执行团队,执结了一起涉11名国企退休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州化工冶炼厂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等11人系州化工冶炼厂职工。1999年,州化工冶炼厂开始停产。2013年,因其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6年,原其主管部门州煤炭局被撤销,现州化工冶炼厂主管部门为州经信委。目前,州化工冶炼厂尚未清算。
2000年至2002年,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等11人相继退休,州化工冶炼厂因未能给付部分人员的留守工资、支付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资金占用利息、自行支付垫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占用利息等款项,诉至法院。后经过吉首法院一审、湘西中院二审,判决支持宋某某等11人的诉请。2018年5月,因州化工冶炼厂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某某等11人申请吉首法院强制执行。可是,因州化工冶炼厂处于长期停产、未清算阶段,生产经营停止,主管其部门也发生变更,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普通执行措施暂难进行。
鉴于该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复杂性,吉首法院执行团队就该案共同商讨布置解决方案,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并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企业调查以及到被执行人主管单位进行工作协调。最终,该案在长期努力和多方协调下,被执行人州化工冶炼厂履行了43778.8元执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