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再兴 通讯员 彭 华)“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丧失了履行能力、即使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财产的情形。日前,龙山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执行不能”案件,为一起因邻里争执造成头部受伤、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4400元。
申请人李奶奶,今年83岁,龙山县石牌镇上母村村民。2016年10月16日下午,李奶奶背柴回家,发现70多岁的邻居张大爷在她家院子摘豌豆,心生不快,上前制止,两位老人因此发生激烈争吵,李奶奶一怒之下砸破张大爷家的玻璃,怒不可遏的张大爷用扁担把李奶奶的头部砸伤,导致李奶奶受伤住院治疗16天,花费6000余元。经镇、村调解无效后,2017年4月,李奶奶把张大爷起诉至该县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大爷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李奶奶各项损失共计4446.15元。
因张大爷重度耳聋、常年生病,且无经济来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李奶奶随即向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县法院多方查询,发现张大爷名下并无可执行财产。经该县法院党组研究认为,该案已穷尽执行手段和措施,张大爷确无可执行财产,属“执行不能”,并非执行难,且李奶奶现实状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遂依法依规,决定对李奶奶进行司法救助,为其发放救助金4400元。对此,李奶奶、张大爷连声道谢,一致承诺将正确处理邻里关系。至此,这起邻里纠纷案,在该县法院的司法救助和法官的细心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