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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3日

本报讯(记者 李再兴 通讯员 吴 英)日前,泸溪县某村的两个家庭因一起传统婚约闹上法庭,经该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一方酌情返还彩礼,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今年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相识当天,张某父母便送给杨某及其母亲见面礼1万元。后经双方父母商量,确定彩礼为14.8万元和“三金一钻”,并约定收到彩礼后张、杨二人就登记结婚。7月,张某把彩礼送到杨某家中。张、杨二人随后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发现杨某患有某传染疾病,张某遂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杨某返还彩礼;杨某不同意,张某遂上诉至该县法院。

该县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彩礼范畴,及解除婚约后可否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返还多少。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彩礼属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男方给女方的财物,案件中的14.8万元和“三金一钻”属彩礼范畴,而双方父母给的见面礼、“打发”的现金属普通赠与行为,均不属于彩礼。又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张某提出解除婚约对杨某今后谈婚论嫁会带来一定影响,该县法院遂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杨某酌情返还彩礼10万元给张某。对此,张、杨二人均当庭表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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