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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日

凤凰法院审结首起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报讯(记者 阙志明 通讯员杨昭 吴绍明)10月15日,凤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判处非法炼汞污染环境的被告人杨某、郑某某、滕某甲、滕某乙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对四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责令四被告人对非法炼汞导致环境污染进行连带共同修复,恢复原状;责令四被告人就非法炼汞污染环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郑某某、滕某甲、滕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将10余吨朱砂矿渣提炼成汞后出售牟利,提炼地点为郑某某提供的凤凰县茶田镇都桐村马王田“高坳”(地名)承包地。随后,四人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搭建工棚、修建炼汞灶台并进行土法炼汞,共炼得汞450余公斤后出售多地。炼汞过程中产生的汞渣、煤渣等废弃物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倒在都桐村马王田附近的机耕道上。后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处土壤总汞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87.1倍。经评估,都桐村马王田非法炼汞作坊场地被污染面积为172.38平方米,其下游旱地被污染面积为234平方米,土壤修复工程投资估算价值为117.13万元。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四被告人主动于2018年5月4日与江苏和而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修复施工合同,对非法炼汞的污染区域进行施工修复,该修复工程于同年6月12日结束。2018年8月1日,凤凰县环保局依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报告,认定生态环境已修复完毕,验收合格。四被告人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就其非法炼汞污染环境的行为当庭具结悔过。

凤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对四被告人进行了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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