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晓丹 杨 波)10月19日,泸溪县人民法院洗溪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人杨某建出庭作证。后经查实,杨某建的证言系伪证,承办法官当即作出决定,对杨某建作虚假诉讼的行为处以5日拘留。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上存在争议,承办法官即对证人进行了盘问,要求证人再次讲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情经过,并告知其作为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保证在庭审过程中的证言都是真实的。其间,承办法官注意到杨某建双手颤抖,神情紧张异常,再次讲述借款事实经过时一反常态,证言在细节上有悖逻辑。承办法官当即宣布休庭,之后驱车前往原、被告居住地走访调查。
经调查核实,证人在庭审中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虚假证言,杨某建也承认了其作伪证的行为。后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明和教育,杨某建也认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表示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
法官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