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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2日

我州两部制定修改的单行条例 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报讯(记者 李再兴 通讯员 唐清峰)3月28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今年,我州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达到三部,立法效率明显提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分为总则、规划编制、保护措施、发展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4条。主要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细化了政府主导传统村落保护,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内容、要求;规范了传统建(构)筑物维护和修缮管理办法,对传统村落风貌协调改造、维护修缮主体、村落环境治理、民族文化保护、培养传统工匠、村(居)民宅基地保障、传统建(构)筑物产权置换、传统建(构)筑物代管以及开发利用等内容作了规定。对在传统村落保护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禁止性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损坏传统建筑、影响村落环境、擅自改变建筑风貌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主要修改内容涉及条文9条,进一步明确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职责,调整理顺管理体制;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定;细化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明确建立绿色交通运输和接驳服务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环境污染、损害和破坏。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于今年2月,在州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该条例草案和修正案草案,3月,提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后经州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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