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再兴 通讯员 彭 诗 杨彩珍)“补植复绿给了我将功赎罪的机会,我的良心终于得到一丝安慰!”日前,保靖县林业部门对被告人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异地复绿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宋某完成异地复绿项目造林面积21.27亩,定植楠木容器苗木3552株,苗木成活率100%,造林技术规范到位,验收为合格。
2017年12月6日,宋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请挖掘机械在“阿扎河”一带林区挖掘道路与经营农家山庄的场地,陆续挖掘至2018年6月8日,被保靖县森林公安局责令停止施工。经鉴定,毁坏面积21.27亩,其中公益林19.27亩,被毁坏林木活里木蓄积为52.8787立方米,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的人工苗等费用68738元。
去年10月23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就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县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判处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保靖县迁陵镇昂洞村该县林业局科学研究院“小屋后面(地名)”栽种一年生树苗3552株,覆盖率90%以上。
判决作出后,该县法院积极督促宋某履行义务,仅两个月时间,宋某在判决书指定的地点植树造林,恢复生态。该县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复绿工程进行验收,确定为合格,该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随即作出《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异地复绿验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