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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7日

泸溪县放生一批野生保护动物

本报讯(谭子幼 刘 荣)7月15日,笔者从泸溪县自然资源局获悉,该局和县森林公安局在近期开展的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中,缴获了青蛙106只、菜花蛇2条、猴面鹰1只,如今这批保护动物已全部带至野外放生。

6月28日,杨某在兴隆场镇赶集日出售青蛙时,被泸溪县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询问,杨某对所出售的野生青蛙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并承认该批猎获物是其在本镇兴隆场社区麦坨稻田中徒手捕获的。经县林业工程师初步鉴定,捕获物青蛙为黑斑蛙,属于湖南省“三有动物”,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7月4日,浦市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巡查中,在一辆小车上发现一只类似猫头鹰的动物。经该县自然资源局野保人员确认,这只野生动物名叫草鸮,俗称“猴面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当时,该“猴面鹰”状况较差,经喂食后恢复了状态,镇林业站第二天将其交送到了县森林公安局。

在此,森林公安民警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切莫因此触犯法律。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严禁捕杀野生动物。发现非法捕猎、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森林公安举报。遇到野生动物需要救助时,请立即与当地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或森林公安取得联系,尽量不要擅自捕捉,避免对自身和小动物造成伤害。另外,我省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5年时间,是全省区域内的禁猎期。对在禁猎期内擅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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