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碧霞同志:
你自2019年3月29日事假期满,至今未回单位报到上班,县质监站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催告你回单位上班,但你一直予以推延,不愿回单位上班。鉴于你2019年7月17日前仍处于哺乳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暂未对你进行处理,现你哺乳期已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21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之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你予以辞退处理,请你2019年9月27日前速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