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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0日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我州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城镇职工医保费

本报讯 (张新强)日前,州医疗保障局联合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州税务局,出台了《关于新冠肺炎期间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月1日起实行城镇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半征收、延缓缴费等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通知》明确,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州企业的影响,决定对我州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复工复产的各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用人单位,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以减轻企业参保缴费压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从2月1日起为期5个月,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通知》指出,自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由企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城镇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通知》强调,减征政策和缓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减征或缓缴期限内,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为全面优化涉企服务,州医疗保障局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及时调整经办服务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形成减征和缓缴业务“一次性办结”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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