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彭卫兵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州政协委员和各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全州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在州委正确领导、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州政府、州政协、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精心指导下,以“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巩固年”活动为抓手,各项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全州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2401件,结案30384件。其中,州中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376件,结案3054件。
一、以服务中心大局为使命,彰显人民法院的政治担当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全州法院277名干警投入疫情防控一线。依托“移动微法院”“网上法院”“云上庭审”等平台,开通绿色便捷通道,接受电话咨询3万余次,邮件接收材料1千余件,调解结案1096件,确保司法服务24小时在线。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依法审结湘西从文教育集团诉李某劳动争议纠纷等涉疫情案件88件。凤凰县法院审结我州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对吴杰三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龙山县法院加大财产拍卖处置力度,执行到位1001万元,有效缓解企业收贷回笼压力。组织开展“暖企活动”,选派法官到酒鬼酒公司等企业授课,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
精准对接扶贫领域司法需求。保障全州精准扶贫脱贫“十项工程”推进,依法打击扶贫领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审结刑事案件15件,妥善化解涉基础设施、乡村旅游等扶贫领域民事、行政案件157件。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全年共选派驻村工作队23个、工作队员69人,投入资金494.62万元,完成扶贫项目84个,脱贫337人,全面完成驻村扶贫各项任务,6个工作队、23人受到表彰。《法治日报》以“湘西法院书写精准扶贫精彩答卷”为题,《中国审判》以“万水千山脱贫路——写在人民法院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入倒计时”为题,大篇幅报道全州法院司法服务精准扶贫脱贫、驻村扶贫工作。
聚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认真开展环境资源和旅游审判专项行动,审结民事、刑事、行政案件188件,助推绿色湘西建设和全域旅游发展。加强与检察、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联系,完善公益诉讼、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证据收集、采信等方面的协调机制。古丈县、永顺县法院审结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爱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等主题宣传活动25场次。
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止个体风险向系统性风险演化,审结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纠纷案件4236件。积极引导市场要素规范有序流转,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审结股权、破产重整等案件176件。依法审理征地拆迁、棚户区改造、企业改制等纠纷,州中级法院、泸溪县法院审结湘西荣盛旅游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1件。
助力州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制定《关于推进诉前联调、立案调解及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暂行办法》,成立15个速裁团队,诉前调解、立案调解6764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结13634件。设立诉源治理工作站47个,以“小”解“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的成效初显。积极推行“三调联动”“诉前联调+司法确认”工作模式,通过基层组织化解各类纠纷1.5万余件。吉首市法院指导镇溪街道诉源治理工作站,妥善化解和盛堂百货公司与300余户业主租赁合同纠纷。
二、以发挥审判职能为核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扎实推进平安湘西建设。受理刑事案件2671件,审结2428件,判处罪犯2859人,判处五年以上刑罚354人。其中,州中级法院受理585件,审结518件。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州中级法院、吉首市、泸溪县等法院依法严惩田晓红、姚礼万、黄立新等涉“法轮功”“主神教”邪教组织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73件,判处罪犯335人,判处五年以上刑罚51人,对3名贩卖毒品犯执行死刑。州中级法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一个月内审结凤凰县“囚禁性侵案”、泸溪县“教师性侵案”,一审对龙喜和判处死刑,对杨昌华、糜毅平分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17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1045件。永顺县法院审结向何菊等人生产销售“毒豆芽”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打击聚众阻工犯罪,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古丈县法院对石化明等16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加大惩贪反腐力度,审结职务犯罪案件48件。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受理民商事案件18199件,审结17055件。其中,州中级法院受理1889件,审结1704件。加大调解力度,调解和撤诉结案9220件,调撤率达54.06%。依法审结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寿某某等6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企业挽回损失7千余万元。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审结买卖、租赁、运输等合同纠纷案件269件。支持民营企业家创业投资,审结涉民营企业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案件1259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成功调解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诉湖南海顺水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凤凰太丰文化旅游公司诉李某、匡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涉案标的额均上亿元。服务保障创新发展,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7件,依法审结“永和豆浆”“光头强”商标权侵权纠纷等案件。
有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受理行政、国家赔偿案件699件,审结637件。其中,州中级法院受理292件,审结270件。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出庭应诉率为35.55%。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机关败诉率为31.81%,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行政与司法互动机制,组织法官到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人社局等单位讲授行政法律,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13份。
三、以践行司法为民为宗旨,积极回应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严格依法办案、精准办案,建立健全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圆满完成“案件清结”任务。审结新收和旧存涉黑恶及保护伞一审案件115件、二审案件63件,判处五年以上刑罚220人。依法从严惩处王仕勇、鲁遥、向卫民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审判处死刑2人、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7人。泸溪县、龙山县等法院分别审结花垣县原副县长杨胜望、国税局原局长彭世明等涉黑“保护伞”案件,彭世明案入选省高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加大“打财断血”力度,执结涉黑恶犯罪财产达6892.92万元,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推动堵漏建制、夯实基层基础,发出司法建议书72份。吉首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获评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先进集体,州中级法院和花垣县法院各1名干警获评先进个人。
整合资源切实解决执行难。全州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0160件,执结案件9613件,执行到位金额10.87亿元。充分运用网络进行查询和拍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等信息9760余次,期限内网查率达到97.25%,在淘宝网、京东网司法拍卖成交额达1.04亿元。大力实施执行惩戒措施,1751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626人被限制高消费,115人被罚款,574人拘留,5人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吉首市将网格员联动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吉首市、保靖县法院获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先进集体,州中级法院、凤凰县、花垣县法院各1名干警被记三等功和嘉奖。
全面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审判执行行动,兑现农民工工资1717.42万元,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忧酬烦薪”事。凤凰县法院审理邓文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邓文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限期兑现48名农民工工资15万余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湖南日报》以《武陵山上的法度与温度》为题,整版报道全州人民法庭工作。龙山县洗车法庭被授予“省文明窗口单位”称号。加强一站式建设,全面推进网上诉讼服务,网上立案6810件,跨域立案399件,远程调解582件,电子送达6.1万件次。坚持院领导带头接访制度,化解涉诉信访案件53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批准缓减免诉讼费285.49万元,对109案110名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84.7万元。加强司法人文关怀,凤凰县法院协调吉首市相关部门,解决罪犯2名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确保不因收监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建立健全普法宣传长效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疫情防控”、民法典等主题普法宣传,联合州妇联等单位开展“守护花蕾·关爱留守儿童”女童权益保护宣讲活动81场。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媒体通气会,公布5个典型案例。开展送法“六进”活动114场,发出布告26期12000余份,加强案件评析、释法说理、法律宣讲等工作,把一个个热点案件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宣传课。全州法院被《人民法院报》《湖南日报》等媒体采用稿件1500余篇。
四、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提升审判质效和公信力。制定《“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巩固年”活动实施方案》,建立中院领导挂点联系县市法院制度,优化审判团队,鼓励办好案、快办案、多办案,结案率、服判息诉率均达到89%以上。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结案件17771件,占结案总数的58.49%。吉首市法院常态化加班加点办案,员额法官年人均结案达277件,一线法官达391件。把案件质量放在司法办案第一位,探索推行“三关五问工作法”,实行案件沟通、汇报、判后答疑制度,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员额法官动态管理机制,遴选入额17名、退出员额19名。落实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健全随案评查制度,评查案件2956件。坚持廉政监督卡随案制度,进行专项监督,抽查案件67件,回访当事人23人次。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妥善办理“四类案件”。充分发挥二审、再审纠错功能,审结二审案件1951件、再审案件75件,其中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367件。
大力推进阳光司法。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各类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开展庭审直播活动7538场,观看量达313万余人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作用,全州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096件。实行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文书28954份。落实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公开,并将审结的110件案件文书全部在全国减刑假释网上公示。
五、以全面从严治院为根本,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始终突出政治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制定《贯彻落实<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湘西新篇章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始终围绕州委中心工作履行职责。落实法院党组向党委报告制度,严格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思潮影响,教育引导干警增强讲政治、守规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探索“审判团队+党建”工作模式,开展“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牢记法院干警初心使命”主题党日等活动,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着力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教育培训,选送干警到上级法院和党校等学习42期2773人次。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开展“书香法院”创建活动,通过成立读书会、举办法官论坛、建设图书室等形式,实现干警学习常态化。培育争先创优氛围,开展“季度办案明星”“年度办案能手”“调解能手”等办案竞赛活动,238人次受到奖励。加强审判调研能力建设,11篇论文、12个案例在“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南岳法治论坛”、全国法院案例评选等活动中荣获国家级奖励。龙山县法院一级法官田代飞、州中级法院四级法官助理周伟分别获评“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法院特赦实施工作先进个人”称号,15个集体、26名干警受到州级以上表彰。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判权力负面清单,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法、以案释纪”警示教育、“三个规定”、虚假诉讼、司法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持续改进司法作风。认真接受省高院司法巡查,加强巡查问题整改,对30个问题立行立改。着力解决对群众态度冷漠、推诿塞责“四风”等问题,开展纪律作风督察和审务督察46次,提醒谈话、诫勉谈话84人次,党纪政务处分10人次。
六、以自觉接受监督为保障,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全州法院执行工作报告,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为推进法院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4名员额法官接受州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情况监督。深入开展“代表委员走进法院零距离监督”专项活动,组织旁听庭审、见证执行、法院开放日等活动82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36人次。认真贯彻落实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州人大代表建议4件、州政协委员提案1件全部办结,满意率达100%。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认真办理检察建议。认真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各位代表,全州法院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州委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州政府、州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州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州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部分法官素质与能力同新时代要求不相适应,个别案件办理质量差、效果不佳,审理周期过长,公平正义没有得到维护;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个别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不高,执行工作力度有待加大;司法体制改革有待深入,法官断层、“招不进、留不住”问题日益突出,司法辅助力量不足,一些法官身体状况堪忧;基础设施相对滞后,信息化建设与先进地区差距较大,尤其是执法办案车辆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对此,我们将积极争取各方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改进。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全州法院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坚持州委“562”发展思路,树牢“四州”意识,以“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深化年”活动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队伍教育整顿,公正廉洁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建设美丽开放幸福新湘西、打造国内外知名生态文化公园、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湘西新篇章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强化政治引领,以更强信念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法院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扛起保安全、护稳定、促公平责任,把政法机关“两个不能变” 的使命任务贯穿始终,坚定不移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四史”学习教育,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两个坚持”专题教育等三项队建活动教育成果,引导干警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确保每一个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服务中心大局,以更高质量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深刻把握高质量发展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找准切入点、着力点,发挥审判职能,防控化解政治安全、意识形态、金融风险、“疫后综合症”、网络安全“五大类风险”。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各类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黄赌毒、网络诈骗、涉众型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服务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湘西。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实施。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建设国内外知名生态文化公园目标,加强案件审判力度,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服务绿色湘西和全域旅游发展。强化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府院联动、审执衔接,努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服务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湘西。
三、坚持为民司法,以更实举措满足群众需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继续推行“三关五问工作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案件。依法惩治危害人民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服务健康湘西建设。围绕“六稳”“六保”,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妥善审理住房、教育、医疗、社保等案件。认真落实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加大联合信用惩戒和强制执行力度,及时兑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推进诉源治理和一站式建设,提升州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优化调整人民法庭布局,健全完善干警驻庭制度,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依法严惩扶贫领域违法犯罪,妥善解决民事、行政纠纷,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四、深化司法改革,以更新起点提升改革成效。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健全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和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院庭长监督职责。严格落实《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实施的意见》,切实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公平正义。推进中级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加强审判团队建设,不断细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清单,打造高素质、高效率审判团队。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更好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机制、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推动统一法律适用。落实全方位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强信息共享互通,运用智能化的成果服务法院工作。
五、全面从严治院,以更严标准加强队伍建设。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从严锻造过硬法院队伍,把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革命贯穿始终,抓班子、带队伍、提素质、强能力。始终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教育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带领干警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领会其精髓,并在司法实践中努力践行。推进党支部组织力提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加强法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建设,不断提升法官的品质和素养。树立争先创优意识,开展优秀庭审、裁判文书、办案标兵等评选活动。严格落实法官履职保护和职业保障制度,真情关心关爱干警,努力让法官“招得进、留得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紧审判权力内部监督制约的铁笼,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过硬法院队伍。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使命、新征程,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本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使命,勇于担当,奋发作为,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1: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有关术语的解释和说明
——“两个不能变”: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形势如何变化,政法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能变,捍卫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使命任务不能变”。
——诉源治理:是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机制。从根源上减少或者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也是社会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治保障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是根本保障,提高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是有效途径,促进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是必然要求。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有效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优势,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各方面力量和各种资源,形成参与诉源治理的合力。
——“三关五问工作法”:2015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慎法明德、公正为民、务实清廉”的十二字院训。随后,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州法院实际总结归纳的案件办理工作方法。“三关”就是要把握好政治效果关、社会效果关和法律效果关,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政治效果就是要服务和服从于大局,维护国家政权,促进经济发展,案件的处理要有利于国家政权巩固和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效果属于价值引导,倡导正能量,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案件的处理要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法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律效果则是遵循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有利于全民法治意识形成,用法律规范引领人们的行为,让人们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个体的权利和责任在法律的指引下,得到明确和维护。“五问”就是“良心之问、事实之问、程序之问、法律适用之问、责任之问”。从公正善良的愿望出发,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从灵魂深处扪心自问,到问心无愧。受理案件后,首先问自己,能否出于公正善良之心做到公正无私办理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问自己,案件的事实是否已经查清楚了,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问自己,是否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问自己,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并准确地运用到案件的办理中,是否兼顾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案件办结后,问自己,办理案件是否尽到自己的责任了,是否做到了公正无私、问心无愧。
——“四类案件”:根据上级法院规定,院庭长有权对以下“四类案件”行使事中监督权:(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两个坚持”专题教育:根据最高院、省高院党组的部署,为进一步统一法院干警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2020年3月至9月,全州法院开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专题教育。
——“以案释德、以案释法、以案释纪”警示教育:根据最高院党组和省高院党组的部署,2020年4月到6月底,全州法院开展以安徽省高院原院长张坚案等违纪违法案例为反面典型的“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三个规定”专项整治: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省高院关于对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廉洁公正司法,防止内外部人员插手干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交往,经州中级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州法院系统开展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的专项整治活动。
附件2:
典型案例
——凤凰县“囚禁性侵案”:2019年2月13日至3月9日,龙喜和驾车搭乘路边等车的被害人龙某某,在其上车后产生囚禁强奸歹念,遂采取捆绑、封口、麻袋蒙面等手段予以暴力控制,将其锁上铁链囚禁在事先修建的自家地下室,其间以枪杀、电击等方式进行恐吓,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20年3月19日,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龙喜和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729.6元。2020年7月6日,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现本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
——王仕勇、王仕海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王仕勇、王仕海先后以花垣县昊阳兴矿业有限公司、花垣县同力矿业有限公司为依托,2011年以来逐步形成以王仕勇为组织、领导者,王仕海为领导者,王仕勇、王仕海二人网罗的亲友、刑满释放人员及其他人员20余人(含另案处理的组织成员)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了称霸一方、攫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经常采取暴力或以滋扰、堵矿洞等软暴力方式排挤、打击竞争对手、铲除障碍、“以黑护商”,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窝藏、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等2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并致1人死亡,非法聚敛了上亿元的经济利益。同时,该组织还“以商养黑”,在获取巨额的非法利益后,将获取的利益扩充并发展组织成员,发放奖金,为组织成立提供犯罪资金及赔偿费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该组织在花垣县特别是铅锌矿区形成了令人生畏的黑势力,造成了重大影响,致使多名被害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不敢举报控告,甚至是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受到威胁时都不敢声张,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并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和损失。除组织犯罪外,王仕勇还伙同他人实施了一起故意杀人犯罪,致1人死亡;王仕海还伙同他人持枪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致2人重伤。
2020年7月24日,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王仕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仕海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2020年9月11日,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现本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
——鲁遥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鲁遥以发小为纽带,先后笼络多股势力,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逐步形成以鲁遥为组织、领导者,其网罗的亲友、刑满释放人员及其他人员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了称霸一方、攫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放贷收取高额利息、非法手段插足工程领域等方式敛财,通过非法拘禁等方式暴力取债、聚众造势打压排挤、暴力“劝退”竞争对手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串通投标、窝藏、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行贿、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致1人死亡2人轻伤。同时,该组织还“以商养黑”,在获取巨额的非法利益后,为违法犯罪的组织人员逃避法律处罚提供资金,为受伤成员提供医疗费,为服刑的组织成员提供安家费,奖励表现突出的手下,为组织成员安排工作提供经济来源,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吉首地区及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12月4日,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鲁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4年不等的刑罚。2020年12月10日,鲁遥等8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吴镇军、张勇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998年以来,吴镇军笼络了高从斌、麻桂龙、姜鹏等一帮社会闲杂人员,形成了以吴镇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03年至2004年,吴镇军以在吉首乾州一带的赌场收取保护费作为维持团伙生存的经济来源。自2004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告人张勇的永晟渣土公司工作关系为纽带,被告人吴镇军为首与被告人张勇之间“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为该组织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11月27日,保靖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吴镇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勇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田耿、张勇、张小明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05年至2015年期间,田耿先后将黄姜武(另案处理)、张少亲、龙自峰、张勇多股社会势力收归名下,逐步形成了以田耿为组织、领导者,黄姜武、张少亲、龙自峰、张勇为骨干成员,龙明通、张小明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了称霸一方、攫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经常采取暴力、或以滋扰、恐吓等软暴力方式排挤、打击竞争对手,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串通投标、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巨额的经济利益,并致多人受伤。同时,将获取的利益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以及向组织成员及家属提供生活费用等,以维系、巩固组织发展。该组织在吉首地区特别是建设工程招标领域形成一定非法控制力,造成了重大影响,甚至公然围堵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恐吓部分工作人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8月3日,凤凰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田耿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20年9月10日,州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向卫民、向卫兵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向卫民在天桥山村一带非法开采钒矿,期间先后笼络亲友、刑满释放人员及其他人员,组建犯罪团伙势力。该犯罪团伙为攫取非法利益,依仗恶名,横行乡里,以暴力、威胁手段肆意强占当地村民的田地和山林用于修建开矿道路和非法开采钒矿,逐渐独霸和垄断了天桥山村及周边的矿产资源。自2008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成员稳定、分工明确、违法犯罪多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卫兵系向卫民胞弟,依靠听命于向卫民,在向卫民服刑期间,向卫兵承继向卫民的领导作用,系该犯罪组织2015年后的实际领导者。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釆矿、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其大部分被组织、领导者向卫民及其妻子龙雪儿所占有,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购买枪支、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等用途,支持了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为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经济保障。该犯罪组织为发展和攫取非法利益的需要,逐渐向基层政权进行侵蚀,谋取政治地位,通过破坏选举等非法手段,使向卫民先后担任天桥山村村主任、村支书以及古丈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该犯罪组织还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为该组织成员提供相关帮助。受该犯罪组织欺压、残害的群众多达近百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7月28日,花垣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向卫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向卫兵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20年9月8日,州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向元林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05年以来,向元林为了发展壮大自己的势力,在社会上混出头,攫取经济利益,利用朋友、同学、同村等关系纠集社会上的无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在吉首市峒河街道一带进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枪击另一帮派头目后,在吉首市峒河一带形成了强势地位,由此形成了以向元林为组织领导者,石舜为领导者,张斌、石长富、高华等人为骨干成员,刘靖辉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采取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串通投标、插手经济纠纷、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自2005年成立以来至2019年被查获,该组织共存续近14年时间,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8起,其中组织犯罪12起,组织违法10起,其他个人犯罪6起。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向元林、石舜亲自参与或者指使组织成员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从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拉拢腐蚀并利用国家公职人员庇护,影响极其恶劣,给他人的财产、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极大危害,对当地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2020年7月27日,龙山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向元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3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020年9月10日,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彭世明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3年至2014年,彭世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侵吞公款74万元;2004年至2015年,彭世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贿赂481.909634万元;2007年至2017年,彭世明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务征管工作中,收受他人财物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徇私舞弊不征税款10056.934841万元,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2014年底,彭世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止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企业和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包庇王仕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充当尚同军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彭世明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2020年7月24日,龙山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彭世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2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14.609634万元,上缴国库。
——舒良杰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3年至2016年,舒良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侵吞公款106万元;2003年至2018年,舒良杰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317.4万元,其中索贿193万元;2005年至2018年,舒良杰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务征管工作中,收受他人财物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徇私舞弊不征税款89189861.47元,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2003年至2017年,舒良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止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企业和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包庇、纵容尚同军、王仕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舒良杰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2020年9月11日,龙山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舒良杰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1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324.4万元,上缴国库。
说明:报告中相关数据统计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