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危心睿)近日,永顺县3名男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该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六个月、八个月不等刑期。
去年12月至今年4月,樊某伟为了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借用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借给郝某富,郝某富又将该银行卡租借给其他人使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人通过此方法非法获利2.3万余元。今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从他人处得知,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账号进行支付结算服务,可获取一定比例的非法利益,遂根据提示在网络上下载一网络平台,并将其本人所开的4张银行卡提供给该平台用于网络犯罪进行支付结算。
永顺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富、樊某伟、陈某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92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