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胜福 王 琛 张均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顾名思义,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不利影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设计。在推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产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情况,为解决此类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先后在湖南、山东、云南等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此后,经过两年试点探索,这一制度在全国全面试行。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该《规定》从各部门任务分工、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是当前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操作指南。
我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从2019年8月开始,先后制定了《湘西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6+N”工作机制。由1个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明确州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等6个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逐渐探索形成了“线索筛查-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的工作流程。《方案》实施以来,我州坚持依法索赔,落实损害赔偿责任,将中央、省环保督查及“回头看”,日常监管、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夏季攻势”、“利剑行动”等工作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结合,推动“应赔尽赔”真正落地。截至2021年底,全州共启动赔偿案件76件,全州八县市实现办案地域全覆盖,“六个主要部门”实现办案领域全覆盖。
我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部分地区和领域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推进不均衡、技术队伍较为薄弱等问题,制度改革的“最后一公里”亟待打通。
完善顶层设计方案,充分释放制度活力。一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步考核,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见效。二是发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预防作用,结合湖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修复等费用纳入环强险责任范围,引进第三方市场力量,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助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三是对于赔偿义务人主动进行损害赔偿的,可作为行政处罚案件中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情节予以考虑。推动改革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等法律法规、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等政策要求相适应。
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凝聚多方力量参与。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磋商、诉讼及修复工作的专业人员。生态环境等主要职能部门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规程,并由州政府对县(市)政府、州直部门对县(市)直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案件审核把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部门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做好衔接,提前介入支持开展赔偿磋商。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做到加强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统一尺度标准,精准发力,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同步开展鉴定评估,确保案件落地落实。一方面,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与损害评估鉴定同步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环境违法案件,第一时间报告线索,提高工作效率和联动性,避免证据流失无法固定造成难以鉴定损害结果,进而无法开展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等程序。另一方面,不断完善适用专家意见、简易评估程序。把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损害较小,可以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加快案件办理进程,减少资源浪费。面对原因复杂、污染严重的案件,则需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保障鉴定评估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环境有价氛围。一方面,精准开方,引导企业自觉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针对性开展法治教育,实地把脉,精准开方,不断提高企业履行赔偿义务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加强宣教,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结合“谁执法谁普法”等工作,大力开展送法到基层、送法进万家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等新媒体资源广泛开展宣传,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入脑入心。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需要我们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让制度长出“牙齿”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见效,守护好湘西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