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依法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权利?(上)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决定其应受到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的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在“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绝经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会对女性生殖机能和身体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生产劳动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施行。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出以下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待续)
